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霍布斯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也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论述国家学说的政治学家、哲学家。他的这一开创性贡献及其意义集中体现于他的自然法思想当中。自然法理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起点和根基,由此霍布斯建立了绝对主权学说。本文将以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为考察对象,以其理论前提和内容为研究重点,采用文本阅读与分析、思想史中的问题史研究等方法,通过比较详细的梳理,揭示霍氏法哲学思想的自然法性质以及在其政治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彰显其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论文的第一章,简要梳理了霍布斯之前的自然法传统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嬗变,从而探寻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渊源。古代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时期,发展于古罗马时期。古希腊自然法强调人“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我们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自然法。而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们承继了古代自然法思想,将自然法做了神化处理。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发展到了顶点。而格老修斯则是近代自然法世俗化的早期代表人物,他遵循理性主义的自然法,从理性中推导出自然法的律条。从第二章开始,本文着重考察分析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人性恶论”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自然状态理论,为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前提。人性的自私和贪婪最终使人陷入“人与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而人类对“暴死”的恐惧、对自我保存的渴求和因此被唤醒的理性,迫使他们走向和平,达成社会契约,让出手中的大部分自然权利给“第三方”,从而走出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霍布斯由此系统地提出了他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的核心是自我保全这样一个个体的权利要求,“权利”与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分。而探讨自然法与民定法关系和自然法的效力,也是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重要内容。霍布斯处在自然法思想的转折之处: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论述,是近代自然法理论最重要的构成因素,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深受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影响;霍布斯从人性恶出发,将人与自然分离,为近现代自然法理论模式的转换奠定了基础。同时,霍布斯的法学思想和方法也为实证主义法学埋下了伏笔,但他的思想从整体上来说仍然属于自然法的范畴。法学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前途与命运,要有治世的情怀和为知识而知识的科学精神。霍布斯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所面临的思想任务,这就是使自然法理论现代化,以缓解传统衰落所造成的紧张关系。霍布斯对于自然法问题的思考,就是一种通过学术努力构建现代政治理论,以为解决时代世俗冲突奠基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