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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产生缓解了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由于其依靠于保险公司这样资金雄厚的企业,减轻了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可靠性的压力;同时其投保便捷,程序简洁,手续明了,且费率低的优势明显,吸引了众多受众群体,然而对其属于何种保险,其保单保函效力如何等存在争议,其在司法实务承保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同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的关系,保单保函的担保能力、效力等,旨在探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法律定性方面,通过研究其与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关系,以及其与保证担保的关系等,最终建议作出相关立法,将其定性为责任保险项下,但又不完全同于责任保险的一种特殊的保险模式。由于其与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交叉部分更类似于一种中间险种的模式,针对其特殊性对其法律定性作出特殊规定。与责任保险相同的部分适用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冲突部分独创性地对其作出法律规定,该部分法律只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一种作出的规定,其他险种并不适用。 保单保函的法律属性方面,从保单保函是否具有认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保证担保的资质入手,将保单保函中保险公司和申请人的连带责任由法律进行强制规定,并且亦由法律强制规定此种连带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内部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对保单保函的法律性质认定为保险领域的“独立保函”即“先付款,后争议”。 在赔付风险方面,规定为申请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由此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并且为无条件赔付,但是可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之后,依据公司内部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对申请人享有追偿权。 在保险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抗辩权方面,规定为只有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欺诈时保险公司即享有对被申请人索赔权的抗辩,其余条件下均不具有抗辩权。 除上述之外,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承保风险、赔付以及免责条款等做出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在实务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运用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