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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社会契约理论源远流长,影响深远。该理论最早可追溯至以普罗泰戈拉、安提芬为代表的智者学派,而伊壁鸠鲁则最早从理论上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思想.作为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的思想武器,国内外学者大都站在“自由与平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的角度对社会契约思想加以阐释和完善,认为社会契约思想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石,国家是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的产物,其目的在于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社会契约思想体现了宪政的根本价值和理念,阐释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等问题,凸显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底蕴.论文首先从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变迁着手,着重分析了自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以来关于社会契约思想的基本理念,如“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私有财产与政治社会,以及人民主权”等.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提出欧洲日趋成熟的契约经济、日益强大的市民阶级同封建贵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的现实基础;阐述了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人民声张平等和自由等个人权利提供了基本依据,以及它为实现国家民主奠定了理论基础等内容。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宪政意义。指出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西方社会树立起坚定的宪政信仰,并且它为西方宪政运行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论述了社会契约思想对中国宪政的启示,提出人们需要有足够的主体和权利意识;政府权力需要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和限制以及中国需要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契约协商工作方式。在论文的结语中,提出了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与西方宪法、宪政紧密关联,并且为后来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经典立宪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可以说近代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源泉和基础,没有近代社会契约思想,就不可能有灿烂的西方宪政文明。在中国建设民主政治、宪政社会的今天,历史悠久的西方社会契约思想无疑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