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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语言是通过人身体部位的运动来传递信息或释放情绪的一种非言语表达方式,它是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国内外很多行业对肢体语言进行了有效研究和应用,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对犯罪嫌疑人肢体语言的研究稍显不足,主要表现为研究文献数量较少、研究方法单一、实证研究不足等。一般来说,在案件的关键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会作出虚假的供述,但由于心理压力和认知负荷的水平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无辜人员在肢体语言上可能会有不同特征。研究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时的肢体语言,有助于丰富审讯手段,提高审讯人员识别虚假供述能力,有利于深挖犯罪,而且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看,研究的可行性也已经具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验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肢体语言特征进行初步探索:设置模拟犯罪情境,将60例被试分为实验组(“犯罪嫌疑人”)和控制组(“无辜人员”),由2名警校在职教师依次对每名被试进行审讯,对比分析两组人员在动作发生次数、动作持续时间等指标上的差异,从结果上看,实验验证了本文关于“犯罪嫌疑人在虚假供述时,其肢体动作发生次数和动作持续时间显著区别于无辜人员”的假设。结论:第一,犯罪嫌疑人在虚假供述时,其肢体动作呈现“次数多、持续时间短”的总体特征。该特征在手部动作上体现地尤为明显,腿部次之,头部动作上特征不显著。因此在审查判断口供真实性时,审讯人员要在整体把握的基础上,重点观察审讯对象手部动作的发生次数和手部、腿部动作持续时间,对头部动作可以仅作一般关注。第二,与无辜人员相比,犯罪嫌疑人“比划手势”动作次数多、时间长,“揉搓手指”动作次数多、时间短。当审讯对象出现这两种动作时,审讯人员要认真观察、仔细记录,不同审讯对象在该两项动作上的差异可以作为区分犯罪嫌疑人和无辜人员的依据和参考。第三,审讯人员在进行肢体语言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到现场情境及审讯对象的个体差异,避免盲目和片面,加强与其他行为科学技术方法的整合,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和判断的准确性。此次实验研究仅为初步探索,结论的适用性尚待实践的检验,今后,应逐步将实验研究转向实证研究,基于真实的案件分析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肢体语言特征,以提升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