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广泛关注正当防卫的案件的裁判结果。正当防卫制度能够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能够奋起反抗,其本质特征是保护合法法益。对于互殴中的正当防卫认定问题,各理论学说有不同的主张。一些学者认为,正当防卫能够在互殴中成立,互殴的双方具有防卫权;另一些学者认为,互殴与防卫之间是互斥的关系,互殴完全排除其成立的可能性。司法实践正面临着正当防卫认定制度的适用困境,大量案件的被告人主张成立正当防卫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就实务案例中互殴的具体情况而言,其本身的表现形态各有不同,法院常以“存在互殴的情形”一概而论之,双方存在斗殴,双方行为不具有防卫性,正当防卫不能成立,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看都无法令人信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看,互殴完全可能存在正当防卫。就研究方法而言,学界通常以个案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的结论,将这样的结论作为认定标准不具有普遍性。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关系做了一次说明,两者之间本身存在界限不清的情况。我国法院经常以行为认定互殴排除适用正当防卫,很多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未被构成正当防卫,主要在于两者之间表现形式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界限无法理清,试图将两者完全区分并不明智。同时,对于互殴中正当防卫的司法乱象进行了梳理和简要阐释,分析产生司法偏差的原因。司法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惯用固定的思维,人为缩小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对于互殴的不同表现形式未精细区分辨别,使得正当防卫与普通犯罪混淆在一起。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于有关理论在认定中的正确理解,分析不同类型化的互殴中正当防卫认定涉及的学说理论进行重点理解,包括利益衡量原则、退避义务以及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互殴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具体的实践案例分析了互殴中的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不完全分类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互殴中互相厮打、进行反击不能限制防卫权,不能简单认定是约架套用被害人的承诺,沿用“斗殴均受罚”的观念;第二是,对于抱有报复等动机的互殴通过从防卫意思是否必要以及主观因素是否影响防卫权方面讨论,否定防卫意思唯一说,具有主观动机不影响防卫权的确立;第三是,参考国外理论学说对于预期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的观点,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认为预期侵害的互殴不会造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丧失;第四是,借鉴德国挑拨防卫的理论观点,将挑拨防卫的互殴分为意图式和非意图式两种类型,分别进行阐述是否具有防卫权能,讨论认为仍有正当防卫的余地。对于互殴中的正当防卫在司法中的适用,应该淡化主观动机及防卫意图对认定的影响,侧重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规范解释,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不同类型的互殴的形式表现,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从整体考量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和基本法理,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