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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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篡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企图改变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实践中,篡改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篡改全部事实型的虚假诉讼和篡改部分事实型的虚假诉讼。立法上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对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定性错误,伤害行为人的基本人权。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系交叉关系,二者并不等同。详言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篡改型虚假诉讼又是侵犯多重法益的犯罪,可能侵害他人财产法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破坏国家司法秩序。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在实体法上受到民刑法律的双重规制,在程序上表现出“先刑后民”的特点。在我国,对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行为类型和司法效果上的争议。从行为类型的视角看,全部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均存在无罪论和他罪论之争;除此之外,还存在主张将全部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均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观点。从司法效果的视角看,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司法方面:一是刑法谦抑性,即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二是行为方式,即虚假诉讼罪是否仅规制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三是既判力,即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会否定民事既判力;四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即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对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应从三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从保护诉权的角度出发排除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性。二是从民刑界分的角度出发把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三是从诉讼诈骗的角度出发否定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诈骗罪。为了实现对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合理定性,一方面应当明确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将虚假诉讼罪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变为加重处罚情节,同时应当明确在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甄别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的培训,将历年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阐明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的背后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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