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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民法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于加害给付的定义、性质、法律后果以及加害给付所致损害的赔偿等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难以达成一致,这给立法及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惑。本文为求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做了一些新尝试,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即受害人无论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其所受损害均能通过其中一诉而得到公平合理救济。本文以加害给付的定义、性质、法律后果为切入点,运用分析、对比、实证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有关加害给付制度进行了剖析,指出了其不能为加害给付所致损害提供公平合理赔偿的深刻原因。认为请求权影响说较现行合同法所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更合理,虽然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仍不能圆满解决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问题,但这并非责任竞合制度之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本身的问题,而是传统民法体系严格二元划分不适用社会发展变化对法律的新诉求所致。针对此情况,本文对如何从理论上解决加害给付的问题及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性的设想,即在加害给付这种特殊情况下,以责任竞合理论之相互影响说为基础,通过对固有利益损害的契约法救济及履行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为路径来解决加害给付所致损害的赔偿问题。本文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违反债之关系所产生的义务,除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同时致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之固有利益损害的违约侵权形态。加害给付也可能仅仅侵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但此种情况并非加害给付之常态,只能以一种特殊情况对待之;第二,加害给付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层属性,理应在合同法和侵权法各自的领域内确立其救济途径;第三,本文认为加害给付必然导致责任竞合,在解决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问题时,传统的民事竞合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采用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较为合理;但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在传统民事责任严格划分背景下,仍无法圆满解决加害给付所致损害的公平合理赔偿问题。第四,主张契约责任对加害给付所致固有利益损害给予救济;第五,因为加害给付的侵权行为属性,主张对加害给付所致的履行利益提供侵权法救济。最终达到对加害给付所致的损害无论是通过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受害人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