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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性质,指出,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对中国的歧视政策。社会倾销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合理的负担,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规划本国所要优先发展的问题,而过高的要求,不仅不会提高劳动标准,还将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进步。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倾销。首先介绍了倾销在经济学上的概念和分类以及与倾销有关的理论。对于市场倾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反倾销中所涉及的倾销,主要介绍了欧盟、美国、WTO和中国有关的立法过程以显示其发展。本章还回顾了社会倾销的演变。由于欧盟和美国是社会倾销的主要支持者,本部分主要集中在欧美在相关领域的做法以及其效果如何。第二章是对市场倾销的分析。通过比较分析WTO和欧美的相关规则,分析了市场倾销的性质,指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并建议中国可以采纳其中的部分规定。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倾销的定义,分类及其确定方法。在讨论市场倾销的确定方法时,细致分析了正常价值,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损害的确定,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及公共利益。本章还分析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除了研究市场倾销本身的性质外,本章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后面与社会倾销的对比分析作准备。第三章分析了社会倾销。首先给出的是有关其概念的完整介绍。接着,对这些概念进行了归类分析。发达国家给出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社会倾销的存在,并在不同的场合交替使用这些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核心劳工权利标准,也叫做核心劳工标准,指的是包含在国际劳工组织8个公约中的权利。另一标准是社会条款标准,实际上这才是发达国家坚持纳入贸易和投资协议的标准,而对于是否应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规则的争论尤其热烈。所以,除了讨论什么是核心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外,本章还阐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核心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的不同观点,并运用相关的WTO规则论证了发展中国家的观点:WTO是一个贸易组织,劳工标准问题超出了其管辖范围。第四章对比分析了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首先,二者有不同的性质;其次,它们产生于不同的背景;第三,确定方法不同;第四,二者有着不同的主体,或有或无主观故意,我们对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应对机制也不相同。尤其,本章指出,所谓的社会倾销并没有引起一些人所声称的损害。或者说,社会倾销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与正常的、公平的竞争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因此,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损害,社会倾销和一些人所声称的社会问题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市场倾销与社会倾销的联系体现在都有保护主义的影子,都与政治因素脱不了干系,尤其是,二者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迹象。第五章从中国的角度继续讨论了有关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在市场倾销中所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非市场经济问题。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问题,我国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遇的不合理待遇,并论证了中国应该被承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一直强调劳工权利,我国相关的法律规章与核心劳工标准是相符的。在其他法律领域,我们也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仍然我们认为,不应该给发展中国家施加不切实际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也应当重视社会倾销的问题,因为不仅欧盟和美国一直关注着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他们还对其他国际组织施加影响,使之接受劳工要求,而且有关劳工标准的民间运动也咄咄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