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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的最优化立法始终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设立国家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是近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一种旨在保护不动产变动的管理制度。但任何一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优势,同时每种制度又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也正因为此,作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保障社会不动产交易安全和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实运用中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如何避免这种因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达到登记的法律效果,则成了今后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现实问题。而公证是现今世界上通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依法律授权行使的一种证明权,是公众认可的由专业化地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公证法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进行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性、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避免纠纷与遏制纠纷是其基本价值与功能所在。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大陆法系,不动产登记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但在实践中,大多国家基本上都是采用了公证制度来解决问题的存在,公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内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至关重要。可遗憾的是,我国2006年颁布的《物权法》及2014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始终拒绝公证制度对不动产变动的参与,否认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能作用。但事实上,我们不管从国内物权立法登记模式选择和存在的缺陷上来看,还是从国外物权立法中有关公证制度的适用现状来考察,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确实存在着高度契合性。因此,从理论研究上对不动产登记与公证的关系加以梳理,并从特定地现实出发对我国不动产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模式考察出发,试图以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及存在的弊端为切入点,运用历史的、体系化的、对比分析、文献考察及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分析。最后,在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