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是一种承担具有惩罚性特点的民事责任的制度,从确立之初就备受争议,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具有平等性,民事责任应是补偿性质的责任,因此对该制度持否定的态度。但是这种争议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也渐渐认识到该项制度的特殊价值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了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了“双倍赔偿”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该项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规定了特殊的条件,确立了“十倍赔偿”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是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的突破,它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以期望改变我国食品安全令人担忧的现状。本文在《食品安全法》的背景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适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方面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和它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确立的必要性和具有的独特价值。食品不用于一般的商品,它是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生活资料,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调整以外,需要确立不用于一般商品经营者的特殊责任,通过加大赔偿的力度,激励维权行为,从而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使食品行业良性发展。第二部分,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现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在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方面具有特殊性,同时又要求因果关系。法律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造成了适用时的障碍。第三部分,针对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将销售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该制度的调整范围;改变现有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确立与实际损失相结合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