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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采取了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处理,此种尝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了“赔钱减刑”的质疑,专家学者也都对此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虽然各地司法机关具体操作制度的名称不同,但蕴含着相同的精神内核,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旨在通过中立调停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对话、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合意,以期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的身心创伤,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且将加害人的赔偿情况作为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依据,使得刑事纠纷得以最终解决。与以国家本位观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同,刑事和解制度将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作为刑事纠纷解决的主体,变传统的报应正义为复合正义,更加关注因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弥补和社会关系的恢复,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此外,笔者认为,我国现实司法土壤中存在的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外倡导的“恢复性司法”是不同的概念。西方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之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失败的基础上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与批判,其核心的思想在于沟通、协商、恢复,刑事和解制度则是众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我国的刑事和解有着自身的存在基础和生长环境,与国外的恢复性司法存在着差异,但二者在精神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有着共通性,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的把握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内核。因此,本文在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理论溯源和价值分析,并比较域外主要操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界具体的实践,以期能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界定。通过对引言部分案例所引发的有关“赔钱减刑”问题的厘定,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本文所要论及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理论界定。第二部分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被害人保护理论、刑法谦抑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刑事契约理论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等几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是多元化的,本部分主要从效率、和谐、人权保障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域外比较研究。此部分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的主要模式,并在比较几个代表国家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域外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五部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正当性分析。此部分首先从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意愿、立法的缺失等不同角度对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其次从文化视角、刑事政策、现行司法制度、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操作等几个方面对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再次,从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冲突以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方面,进行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障碍分析。第六部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架构。主要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前提、范围、阶段、模式选择、程序运作以及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