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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进而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民营化要求私人部门不同程度的参与到某些公共行政事务中,即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通过这样的方式,克服传统官僚政府存在的缺陷,满足公共事务的日趋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彻底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根基,因此,民营化的变革要求以公共行政为调整对象的行政法作出相应回应,要求其针对民营化可能出现的问题因势利导,建构民营化良性运行的制度支持,以确保民营化运行中的公平、公正及对公益的维护。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四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公共行政民营化基本理论。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含义及类型,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剖析;其次,分析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背景;最后,对公共行政制度支持的必要性作了阐释。第二部分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从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法理学基础,即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民营化中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其次,宪法学基础,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分析民营化的宪法学基础——国家权力社会化;再次,行政法学基础,如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化等;最后,行政学基础,治理理论。第三部分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现状。主要从两方面来分析:首先,阐述了国外公共行政民营化现状,通过对英、美等几个代表性国家民营化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经验教训,以资借鉴;其次,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第四部分是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制度构建。从五方面来进行制度构建:第一方面是民营化的边界,民营化的边界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第二方面是民营化的路径,民营化的路径中体现出行政契约的核心作用;第三方面是民营化的程序,即主张在民营化中重视正当程序的作用;第四方面是民营化的政府规制,即政府对民营化要进行适度规制,这涉及到政府职能的定位;第五方面是民营化争议的司法审查,即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来更好地解决民营化争议,以保障民营化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