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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该理论在世界各国法学界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特别是对物权行为本身及其无因性的肯定更是引发了诸多争议,各国学者莫不对此众说纷纭,观点更是层出不穷。其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承认物权行为并且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虽承认物权行为,但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因不承认物权行为,故更谈不上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问题。本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我国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其次,介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来源、概念以及具有代表性国家对该理论的适用情况。再次,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阐述基础上,进而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看,可将善意取得制度拟作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即如果受让人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权利的,如物权行为之原因行为(如债权行为)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相应地物权行为也随之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接下来,笔者还对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问题进行了阐述及剖析。最后,笔者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该理论,合理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严格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范围,尽量做到在保障交易安全及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案由、基本案情并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概念及在各国之适用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及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之适用情况,如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态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意义。第四部分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对开篇引出的案例进行回应,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及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