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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理论中规范责任论的一个核心要素,主要是指在行为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形下,行为人有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有期待可能性时,而行为人却决意违反法律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则其便具有刑事归责的可能性;相反,如果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除犯罪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也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时,那么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囿于对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判断标准、是否为超法规事由等传统领域,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则鲜有论及,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对后一个问题进行着力探讨,以期开拓视野,有所突破。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是作为前提性知识简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思想渊源和发展演进。
第二部分:期待可能性的哲学基础。意志自由问题是刑事责任领域里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对这一问题,学界可谓是纷争不已,主要形成了非决定论(绝对的意志自由论)、决定论与温和的决定论和温和的非决定论等相对意志自由论。刑事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以及规范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等各种形式的折衷主义责任论。作为规范责任论核心要素的期待可能性,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作为其哲学前提。马克思主义产生后,其相对意志自由论成为我们确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基础。期待可能性理论也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相对意志自由的角度得到进一步的论证。
第三部分:期待可能性的法理基础。刑法作为规定人们罪责有无的法律,具有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期待可能性侧重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其诞生的一个重大动因,便是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而言,期待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精神是相一致的。同时,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平衡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部分:期待可能性的人性基础。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只有当行为人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非难,如果行为人舍犯罪行为而别无他法,那么便不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它迎合了刑法对人性的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