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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腾飞,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融资和融物双重特性著称的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态迅速拓展并占领市场,成为仅次于银行重要融资方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共同当事人,在交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作为双方合同的当事人,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常常面临不对等的现实,引起了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法律保护的各种问题。文章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呈现了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法律规定的冲突导致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的法律漏洞日渐突出,同时善意取得和添附制度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又加重了出租人所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造成这些问题的法律成因。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权能分化,承租人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能,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只拥有处分权能,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保护第三人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被法律所认可,善意第三人可依法获得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所有权地位遭受挑战。第三部分总结了目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探索。无论是2006年《融资租赁法(草案)》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规定,2007和2009年应收账款质押以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还是2014年颁布的最新的司法解释,都体现了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重视和法律保护,但是都存在相关的各种现实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实践上的举措,总结了国外保护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三类典型的举措:建立强制登记制度,采取可选择性的登记制度和非登记形式的其他举措。通过对国外做法优劣的分析,得出其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对策。一是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登记效力、内容、程序和机关做出详细规定,这是解决融资租赁总出租人所有权保护问题的关键。二是增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侵权的赔偿性条款。通过建立单独的惩罚法规来惩罚和告诫承租人,更全面地弥补出租人丧失所有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