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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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广播技术的革新,网络广播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网络中的广播活动更为地频繁,因而人们在获取广播节目和知识信息时更加的便利和快捷。网络环境下,各种非法广播行为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益猖獗,给广播组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而现行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却对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的广播活动未能明确地界定或者未有法律进行规制。法律制度的落后给一些不法侵权行为者带来了侵权的便利,也使得合法权利人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国际社会中对于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面临的各种侵权困境也展开了多次的讨论和研究,可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广播组织也同样面临着网络环境下权利保护的漏洞,我国互联网事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期,面对网络技术带来的各种侵权问题,我国的法律应该如何进行规制。在技术发展需要和广播组织权利人之间,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何种权衡,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使法律的存在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至于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期望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找出广播组织权保护存在的困境,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借鉴国际社会中的一些经验,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以期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本文研究的内容首先是,分析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从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网络环境下我国出现了网络广播组织这一新的广播组织形式。该组织的出现对我国广播组织权保护的主体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是否能纳入我国广播组织主体的范畴是值得讨论与思考的问题。另外,我国实践中广播组织的客体还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即数字广播信号与网络广播信号。是否对两者进行保护成为广播组织权客体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最后,从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方面来看,其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的问题更加的突出,网络盗播行为的猖獗突显出我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的漏洞。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未能对网络转播行为的性质作出界定,其转播权的内涵过于狭窄;而其中的录制权也未能对网络中的临时录制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制,录制权中的录制行为是否包含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临时录制或者短暂录制,是该法律规定急需明确的问题;对于网络中重播行为和网络点播行为,我国的法律更是没有规定,法律无法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意味着广播组织在面临着非法重播和非法点播侵权行为时不能寻求法律的救济。由此可见,我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已不能适应在社会实践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对我国新型的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一项权利的主体即是该项权利的享有者,网络广播组织能否成为我国的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即意味着其是否能享有我国广播组织权的权利。本文从传统的广播组织权的主体类型出发,总结其成为主体的要件后,再对网络广播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各方对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能成为广播组织权主体的争议的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以论证我国是否应从法律上对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进行保护。再次是,对我国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范围进行扩张。针对上述的两种新型的客体表现形式,我国的广播组织权是否都应将其纳入客体保护的范畴是本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历来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过对各种关于广播组织权客体学说的辨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也对是否保护数字广播信号和网络广播信号作出了一定的分析。最后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更新。针对第一部分广播组织权权利内容存在的漏洞,分别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对我国的转播权的内涵进行了扩大解释,使其能对网络中出现的网络转播行为进行界定。也将网络中的短暂录制行为界定为录制行为,以录制权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我国法律未予规制的网络重播行为和网络点播行为,借鉴了国际社会立法的经验和各学者对该问题的看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增设两项新的权利。通过上述对我国广播组织权权利内容的更新,以期在网络环境下能更好地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对网络中的盗播行为予以抑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本文运用了三种研究方法。首先,是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该方法是通过对现行法律的描述与解释,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的研究,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通过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体系化的分析研究,从其广播组织权制度的主要方面对其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的困境和问题作出探讨,然后针对广播组织权制度包含的三个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对现行法律规范作出了一定的分析,以期能对现行法律规范有所完善。其次,运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是通过对相同法律问题的各种规定的比较,借鉴各种可能的立法模式或者解决方法,来对同一问题作出解答。本文的研究离不开比较法的运用,如参考国际社会中关于规制网络重播行为和网络点播行为的立法例,就是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以对我国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借鉴。最后是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一项权利制度的研究肯定需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发生的具体事例为依据,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完善同样也是如此。因此,从实践中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对我国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的保护存在的困境作出分析,是从实证的角度着手,来对我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中肯建议。本文关于我国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列举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主体上看,网络广播组织在我国的实践中普遍的存在,需要对其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从客体上,是否应该对数字广播信号和网络广播信号进行保护。从权利规制上来看,我国广播组织的转播权未能对网络转播行为进行界定;广播组织的录制权未能对网络中的临时录制或者短暂录制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更是未能对网络中的重播行为和网络点播行为进行规制,法律对网络中的这两种损害广播组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缺乏控制。关于对我国广播组织权主体要件的讨论中,本文认为只有制作和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的广播组织才能成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另外,通过对各方面因素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暂不适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我国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畴,不应该对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提供法律的保护。关于我国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数字广播信号和网络广播信号,本文认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可以归为信息流,并通过论证和比较,认为我国应该对数字广播信号进行保护,而对网络广播信号不应给以法律保护。关于我国广播组织权权利内容的更新,本文认为应该扩大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权利内涵,将网络转播行为界定为转播,通过转播权对其进行规制;同时也将网络中的短暂录制行为界定为录制行为,通过录制权的规定对其予以控制;另外应该增设“重播权”,使广播组织权能规制网络重播行为;赋予广播组织“提供已录制的广播节目的权利”,使其能禁止未经许可的点播以及网络点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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