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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也积累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开始阻碍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上市公司准入机制和IPO发行定价问题。突破当前证券市场困局的捷径就在于解决三分之一可流通部分的新发行定价问题。借鉴国际通用的方式,新股发行实现市场化定价。这样不仅可快速完善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机制,强化资源配置功能,制约部分公司的圈钱行为,而且还可提升二级市场的投资价值,有利于股市稳定发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和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这就意味着行使多年的新股定价审核制已寿终正寝,市场化定价是大势所趋。
新股发行定价实现市场化是成熟市场一般的规则。市场化的新股定价一般是由投资银行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投资者的需求情况是新股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为此,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对新股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以此作为投资者做出认购决策的参考依据。
新股市场价值的估值常用的方法有现金流量贴现法和可比公司法。每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投资银行人士根据经验和市场判断灵活掌握,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按照投资银行定价依据和股份发行方式的不同,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可以分为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和累计投标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的混合方式。由于累计投标方式在消除投资者、发行人、投资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理想的股东结构,降低承销风险等方面具有优势,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采用。
境外资本市场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询价、报价形成价格是股票发行市场化定价的有效形式。所谓询价,就是投行在对发行人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征询潜在投资者认购价格的过程。投资银行和发行人经过对潜在投资人报价的统计分析,就可以在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前提下,使发行价格最大化。投资者的预约报价是建立在对发行人股票估值基础上,考虑一定的投资回报率确定的。在询价过程中,投资者与投行谈他们购买新股的意向时,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可以收集到大量的来自市场的定价信息。统计潜在投资人的预约可以为发行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投行可以根据投资人反馈的信息重新修定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使耕股价格充分反映市场需求情况。
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中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环境,曾经承担了许多非市场本身所应承担的功能,行政定价方式是与我国股票市场所处的特定发展历史阶段有关,在股票市场起步发展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行政定价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我国股票市场规范化、市场化。一级市场的高溢价实际上直接导致了二级市场的高市盈率泡沫,扭曲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
总结历史新股定价市场化经验,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构划出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询价制——即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后确定一个价格,在机构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回拨”机制,使社会公众投资人间接参与定价的方法,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革的累计投标方法。具体的改革有:1、改进累计投标参与对象,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2、运用“回拨机制”,让中小投资者间接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3、赋予投资银行以超额发售权,控制股票发行时的短期价格风险;4、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增加路演推介等活动。
累计投标询价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充分沟通的机制,降低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有助于发掘市场对发行股票的真实需求,降低投资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就使得股票的内在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机构投资者的定价更趋理性、合理。二是在询价、推介过程中,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银行的包销风险;三是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建立起联动机制,缩短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使市场更趋有效。
新股定价市场化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针对现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为新股发行市场的有效运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制度环境包含的内容较多,发行体制、信息披露、保荐人制是需要首先变革的三个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