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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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古代称为调处,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在司法上的运用,因为它便捷、高效、灵活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基层法院,调解作为法官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可替代的功能,是基层法院非常宝贵的财富。现阶段,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被异化及现代司法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使基层法院的法官将调解作为缓和矛盾、减轻工作压力、创建工作业绩的一种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加之基层法院面临法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时地出现“拖延调解”、“强制调解”、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等问题。基层法院是司法的前沿,她处理了我国大多数案件,基层社会中孕育着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和文化基础,是人民利益的一道保护屏障,如果不把基层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毒瘤清除,最终法律将失去人们的信任。因此,有必要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并针对调解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找一系列有效的对策,使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本文分为四部分主要围绕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第一章引言部分明确了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介绍研究现状、交代研究方法。本部分提出以历史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完善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证法院调解在基层法院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明确界定了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内涵、特征及性质,比较了法院调解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同,并分析了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第三章基于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的现状及弊端。提出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立法方面缺乏全面性、调解程序非规范性、实体合法范围过窄、“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存在与调解本质相矛盾、司法实践中强制调解和拖延调解现象突出、法院调解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同时分析我国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宏观和微观,主观和客观四方面的原因。第四章针对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基层法院调解制度应该适当扩大调解协议实体合法的范围、调解程序应当兼顾规范性和灵活性、确立依当事人申请的调解程序启动机制、在建立审前调解的模式下设置专门的调解主体、对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终结程序加以完善、探索基层法院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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