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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呈爆炸性增长的趋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恶性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通肇事罪概述。该部分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系统地论述了我国交通肇事犯罪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及背景分析。第二部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不包括航空和铁路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的构成要件,本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第三部分: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该部分根据《解释》界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重点论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最后介绍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的处理。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孙伟铭案”的始末、罪名的确定,以“孙伟铭案”为视角,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角度分析了两罪之间的区别。第五部分: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该部分首先对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论述了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问题。第六部分:国外及我国港澳台交通肇事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简要介绍了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概况,明确指出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未将业务主体和一般主体区别开来,《解释》中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转化的不合理性,以及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偏轻等缺陷;提出交通肇事罪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应坚守刑事责任承担的平等性;最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增设不救助罪处理逃逸行为。笔者认为以不救助罪定罪处刑,有助于理解交通肇事罪,而且使处理指使逃逸行为有了更为合理的刑法根据。笔者倾向于修改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将逃逸行为独立出来,以不救助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