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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就像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税制改革侧重经济视角,但需遵循法治导向;税收立法侧重法治层面,必依改革成果为依据。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升华,二者所体现的皆是实践的创新,共同的目标是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与增值税立法正是此种逻辑。这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和要义。我国于2013年10月将增值税立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之中,由此增值税立法纳入了国家立法日程。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型调整期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重大举措的大背景下,中央对业已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做出新的部署,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也愈加凸显出来。本文以总结“营改增”试点改革为依托,分析“营改增”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大势所需,重新审视我国增值税制度从“不完整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向“现代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策略,进一步深入挖掘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及构造机理。同时,研究“营改增”与增值税立法之间的关联性,探索增值税立法的重点与难点,厘清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所需的增值税立法思路,以解决“营改增”背景下现代型增值税立法之困难。同时,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增值税法的立法经验,提出现代型增值税法的方案设计,进而对我国增值税立法提出对应建议,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稳步发展。这是本文的首要研究目的。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首先,以围绕“营改增”对增值税立法之影响效应为中心,对“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系统、广泛的研究和论证。全面总结了“营改增”试点改革对财政与经济,以及增值税立法的影响,阐明“营改增”叩开增值税立法之门,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则进一步推进增值税立法进程。由于各国增值税法都存在差异,除因其法律框架和具体制度设计不同外,其所采用的增值税制度形态也有差别。因此,本文对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基本原理做了解读,并深入到制度背后,探明支撑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和增值税法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实践性适用原理,阐明其形成原因并说明其发展趋势。同时,论证简化与优配的适用税率,并以全部抵扣进项税额为扣税基础的现代型增值税税制才是改革关键所在,也即,建立现代型增值税制度是增值税立法的目标。其次,探索“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中的重点与难点,寻求解决的基本途径,处理好“营改增”先改革后立法带来的矛盾。继而论证,根据现代型增值税制度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代化税收法治的需求,改革到立法的周期应被缩短,并在此基础上,扫清制定现代型增值税法障碍。再次,增值税法的域外考察。第四章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现行立法规划,借鉴域外增值税法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制定提供建议。对域外增值税税制的形成、增值税立法与增值税改革过程、法律渊源、税率、征收范围、以及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局部性阐述,为制定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提供参考。第五章对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基本原则提出建议,即增值税中性原则。现代型增值税法应遵循增值税制度的中性原则。本文研究构建现代型增值税法,将增值税中性原则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详细论述,通过研究我国增值税非中性效应之体现、我国中性效应增值税法的构建标准等内容,论证我国应建立具有中性效应的现代型增值税法。最后,本文第六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对我国制定现代型增值税法给出具体制度设计,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旨在阐述现代型增值税法框架的构成和建立现代型增值税法后,国家税务机关如何执行现代型增值税法。其中,抵扣制度是增值税内在机制有效运行和产生功效的前提和基础,纳税人抵扣权制度的建立有益于保障纳税人在履行国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抵扣权利,并按照现代型增值税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抵扣权标准。与此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权限之核定权制度的确立,是从法律层面规制税收执法人员征收管理核定权。其中,建立税收征管权限中的核定权制度,完善对税收执法人员具有约束力的管理权限和核定权限的审查与监督规则,实行科学和多样的量化核准机制,是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运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