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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特·吉尔莫于1974年发表《契约的死亡》一书,宣布了“契约已经死亡”的论点,虽然这有点耸人听闻的味道,但确实在契约理论界掀起了一股讨论契约困境的潮流。Lan R.麦克尼尔于此后不久发表《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在他自已的关系契约理论基础上,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契约不但没有死亡,而且已经横扫世界.日本学者内田贵其后发表《契约的再生》一文,在关系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新的契约理论的初步设想.此三人文章的发表,都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起到了向理论界提出问题的作用.然而,他们的研究多集中在具体契约制度之上,令人难以从契约法自身的根源性矛盾中求得对问题的解释;他们的观点也稍嫌零乱,难以令读者得到一个明晰、整体的印象.特别是,三人的研究也多以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为据,对于大陆法系诸国的契约法的发展少有涉及,导致其观点的说服力令人难以信服.因而,对契约的困境与重建问题,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另外,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少见诸于书面,本文的写作也想起到一个介绍问题的作用,冀图达致抛砖引玉之功效. 迄今为止的契约理论集中在契约拘束力的根据问题上,有关契约关系的其它制度都是以契约拘束力的说根据为中心展开的.可以说,契约制度的核心问题即契约的拘束力问题,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契约责任制度.契约责任源自契约的拘束力,责任是契约拘束力的体现,责任的范围是由拘束力的作用范围决定的.契约的拘束力与契约责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的写作即以对拘束力的根据的说明为中心,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古典契约理论是19世纪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同时满足了经济自由主义的要求。古典契约法作为理论抽象的产物,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周全的特点.古典契约法应时代的要求不断作出调整,到今天仍是各国契约法的构建基础.然而,古典契约法抽象性的特点,导致其与社会实际的严重脱节,这是它今天面临各种困境的根源.奠定在法社会学研究上的关系契约理论,试图将契约法再度与社会拉近,为新的契约法的构建展示了一个美好的前景和方向。 本文所言的“契约法的困境”是从两个方面出发的.一方面,是指契约法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契约现象相背离.契约法的规定是详尽而完备的,然而它在实践中常常不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契约法与它奠基其上的契约理论的背离.因为,契约法为了调整新的契约现象不断增添新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与作为契约法制订基础的古典契约理论相违背的.在这个意义上,“契约法的困境”也可以说是古典契约理论的困境. 本文的写作主要运用了比较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理论与制度的比较试图归纳其共同的本质,通过契约法在现实契约关系中的调整作用的分析,发掘其不能很好的实际发挥作用的原因。另外也运用了系统的分析方法,历史的分析方法,力图从制度理论的起源发现其面临困境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办法.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契约与契约法的起源。指出契约作为交换的工具或方式,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物.契约法的发展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契约法同样如此.随着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进一步扩大化,经历了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们通过契约来规定彼此的关系和地位.国家立法对越来越重要的契约关系作出调整成为必须。在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学说的影响下,发展起来自由主义的契约理论.自由主义契约理论与自由主义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最终成为一种统一理论,各国契约法均在其影响下建立起来.自由主义契约理论即现在一般称之为古典主义契约理论。古典契约理论以自由意志为中心,认为契约的拘束力来自于自由意志的合致(合意).自由意志决定契约的内容(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契约责任并划定责任的范围。古典契约法下的契约责任是受限的,以合意的内容为根据,在意志之外不存在契约义务因而也无契约责任可言. 本文第二部分指出,在对经济自由主义进行反思的背景下,现代民法的发展开始关注实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展开一系列调整.以自由意志论为核心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各种限制.这表现在表示主义的兴起、强制缔约、以一般交易条款订立契约以及在法官解释契约方面的重大变化上.与此同时,契约责任也开始越过自由意志划定的范围,逐渐扩大.此如诚信原则下产生的大量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英美法上普遍采纳了信赖利益须得到赔偿的观念等,在契约责任相对性上原则上也出现了松动,在很多情况下,缔约人要向契约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 第三部分首先指出了契约法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追求理论的抽象完整性而与社会实际脱节,以自由意志作为拘束力的唯一根据不能说明全部的契约现象.理论界为挽救契约法而作出了多样的努力.简单介绍了新古典契约法、法与经济学、批判法学、信赖理论的主要观点,指出它们或是回避了提出新的契约规念,或是固守古典契约法的自由意志为核心的观念,不能为新的契约法的构建提出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而关系契约理论奠定在社会实践之上,以极具包容性的“关系”概念为核心,为新契约法的发展提示了一个可能的方向. 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关系契约理论的主要方面:关系契约的概念、关系契约的模式以及关系契约之下扩大了的契约关系.重点比较了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的异同. 最后,讨论了以关系契约理论构建新的契约法的可能性.指出关系契约理论以“关系”的概念统领“意志”、“信赖”、“习惯”等,它对于契约拘束力的说明更具包容性而能够作为一种统一的理论对现实的契约关系加以调整.并指出,实际上商业实践与审判实践中已逐步渗入了关系性的因素.以内田贵的观点为基础,简要设想了关系契约规范上升为实证法的途径.并就关系契约法的特性作了简要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