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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大数法则,缴费人数愈多,缴费水平愈强,统筹层次愈高,其增强共济、调剂余缺、分散风险、保障服务的目标才能实现。经过20多年的运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统筹地区统筹层次低,抵抗风险能力弱,负担比例畸轻畸重及基金管理风险大等问题目益显现。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以省(区、市)为统筹范围,实现统筹范围内的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经办规程统一及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同时实现经办机构的人、财、物垂直管理。省级统筹有效地解决了参统地区的“凹凸面”问题,即部分地区资金有结余、部分地区有缺口,但各统筹地区间不能统筹调剂的问题,改变了以前属地管理时期的条块分割、政出多门、职责不清、工作推诿、基金调剂无力的状况,基金的支撑能力、调剂功能、抗风险能力及共济性增强,更便于参统人员的流动。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至2009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均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9年10月1日起,该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启动。从国内各省区情况看,省级统筹的起点各不相同,工作基础差异较大,省级统筹后的风险防控重点也不同。当前,深入系统地开展该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经办风险控制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省级统筹后,基金调剂权、政策制定权、风险控制权更多集中在省区一级。如何转变原来盟市级统筹的管理方式,有效发挥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和作用,明确各级责任,开源节流,防控风险;如何统一政策;如何统筹调剂使用基金;如何实施制度化、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等,都需要认真研究。本文拟依据风险管理理论,对该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经办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该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风险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一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是可以为安全防控政策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管理风险及道德风险等经办风险提供参考;三是全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