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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业模式总会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随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兴起,版权的战火已从互联网蔓延至移动互联网时代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现有的版权制度对移动互联网内容保护仍处于灰色地带,新型网络环境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所谓开放平台,指网络服务商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通过开放API,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该应用能够统一运行在这个平台之上,我们将这种网络服务模式称做开放平台。开放平台主要分为应用型开放平台和服务型开放平台,本文所指的开放平台主要是应用型开放平台,如为我们所熟悉的苹果公司的APP Store,谷歌公司的Android Store。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出现的版权侵权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方)、客户端软件提供商、传统作者、终端用户四方,侵权类型复杂。平台方并不直接参与应用的开发与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客户端软件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客户端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这些投诉涉及到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其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非一般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所能比拟。要判定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客户端软件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服务商作为类似中介的中间人,仅提供平台服务供第三方软件开发者上传客户端软件,若发生侵权,对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关系到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其次通过分析开放平台的运行、盈利模式及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可知,眼下,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开放平台后都遇到这样的困扰:一旦平台中出现含有盗版侵权内容的应用程序,作为平台提供商,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应负严格审查义务?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将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否应为其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本文基于这一新兴模式下对所发生的客户端软件版权侵权模式予以分析,对于平台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加以确定,意图平衡四方利益,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