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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97条明确规定了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实,该制度已在我国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建立,时至今日已有七八年时间。虽然该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在促进控辩平衡,提高诉讼质量以及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但整体来看该制度收效甚微。另外,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是空白。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有其本身的独特属性,在诉讼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与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很大不同。现有法律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够具体化,尽管《高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较多,但规定比较抽象化,而且很多关于专家辅助人规定的司法解释之间有冲突,有分歧,导致实践中不知如何适用。由此看来,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能解决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对于专家辅助人参诉立场、资格认定、出具意见的性质以及权责等等都未体现,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虽然从2012年刑诉法修改就有明确规定此制度,并且,法律具有预测性以及引导性,但立法并不具体,各方面规定并不完善,这样给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会引起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上的操作混乱,如专家辅助人的席位,应该坐下哪里?靠近控方还是辩方?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答案,法官在实践中只能自由裁量,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这样必然会影响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作用的发挥以及价值的实现,进而影响审判的效率以及公正,因此,亟待需要通过分析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借鉴他国家类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及建议,进而实现该制度设置的初衷以及预设的法律效果。当然,本文所要研究的专家辅助人是指新《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至4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本文首先阐释了相似概念的比较,为下文具体论述专家辅助人的含义打下基础,接着论述了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其次,阐述了国外一些与专家相似的制度,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大陆法系以日本、意大利为例,为本文第四章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奠定基础。再次,论述了目前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最后,根据上文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合理性的建议以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