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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聚众型哄抢事件在国内各地频繁发生,这不仅给事件受害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对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与此类事件的多发态势相矛盾的是,当前针对此类事件的规制手段相对缺乏且现有手段的规制力度明显不足,造成了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多发少罚”的局面。这一局面经由大众媒体的信息传播,在社会上进一步发酵,引起了诸多不良影响。为克服当前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规制无力窘境,遏制不良社会影响的蔓延,我们有必要针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进行研究,在理清其内涵和刑法定性的基础上,探讨引入刑法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本文以此为思路展开论述,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非聚众型哄抢行为概念的提出与辨析。该部分首先提出了“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概念,即指在没有组织领导者组织策划的情形下,由三个以上的人实施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无通谋地集聚并同时对他人财产进行起哄抢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然后,从概念出发,分析了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特点,最后探讨了与相关范畴的区别联系,提出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具有独特性,不同于聚众哄抢行为、抢夺行为、群体性事件,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部分是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刑法规制立场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使用刑法手段规制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提出了使用刑法手段规制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具有必要性,并从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高发少罚现状、当前行政处罚手段规制无力和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三方面进行了论证。其次,提出了使用刑法手段规制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具有可行性,并从社会民意基础、理论分析验证和现实规范基础三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是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刑法边界划定。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定性是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此类行为的基础。在本部分中,首先提出了使用刑法手段规制非聚众型哄抢行为需要坚持“不得已原则”,然后提出了合理划定刑法边界的具体方法,即从构罪标准限制和应罚主体限制两方面入手合理划定犯罪圈。第四部分是非聚众型哄抢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本部分立足于之前的分析,探讨了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刑法规制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实现的问题。首先,在分析了法律解释、另立新法与修改旧法三条实现路径优劣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对现有刑法第283条进行适当修改的方式,实现对非聚众型为的刑法规制。主张应进一步从重新确定罪名、修改283条之罪状规定和调整法定刑配置三方面入手,对现有的法条规定进行完善,将刑法第283条修改为: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先分子,处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部分为规制非聚众型哄抢行为的其他必要手段思考。本部分主要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主张应运用综合手段对非聚众型哄抢行为进行规制,提出从预防做起,建立快速处警机制,加强哄抢前预防;严格行政处罚适用,及时控制哄抢发展;规范媒体报道,防止行为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