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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肇始于英格兰衡平法,是英国担保法上极为特殊的制度。浮动抵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这项制度,但随着日趋明显的经济全球化和强调相互交融的趋势以及浮动抵押制度本身更适应现代融资需要的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借鉴、移植了英美法系的浮动抵押制度,并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完善。相反,我国在浮动抵押制度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方面极为薄弱。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为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在其全部财产,包括其将来所获财产之上设定抵押担保,并在该抵押财产确定之前仍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的介绍分析,比较其与大陆法系财团抵押的特点及利弊,结合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及缺陷,详细阐述了银行开展浮动抵押融资业务的优势、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本文的写作方法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 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英格兰法上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重点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不同案例及法官不同视角下的定义及其具有的浮动性、集合性、可转化性、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处分权的特征;其次从罗马法、英格兰法、苏格兰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五方面梳理了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 第二部分:大陆法系“财团抵押”与英美法系“浮动抵押”之比较。对两大法系不同的抵押担保方式的特点及利弊进行分析,从对比的角度进一步揭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及利弊,为下文的展开作铺垫。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各有千秋,财团抵押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浮动抵押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自由,若两种抵押制度并行,可为当事人设定抵押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三部分:我国《物权法》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及其缺陷。《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部分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特征、抵押主体及其担保债权的类型、设立与登记、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实现方式与程序、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的界定、优先权与限制性条款、与其他担保方式的配合问题等九个方面分析、阐述了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与其他国家浮动抵押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借鉴国外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而创设的,因其规定较为笼统,再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存在种种缺陷与风险,表现为制度本身的先天性缺陷和立法设计的后天性缺陷。 第四部分:银行融资业务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确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有其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企业提供较好的融资平台和渠道,有利于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使银行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银行拓展优质中小客户群,优化客户结构。银行开展动产浮动抵押有其优势也存在风险。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广、抵押人自主权利充分、不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交易、办理抵押的手续简便、抵押人受偿途径更多,都是浮动抵押的优势所在。但这项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其抵押主体过宽、抵押物不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监督不充分都是办理浮动抵押的风险点所在。本文认为,浮动抵押既是一种高效率的担保方式,但同时它也是一种脆弱的担保方式,它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会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应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的优势和风险,审慎开展此项业务,通过确定合适的贷款主体、选择合理的抵押物、加强抵押合同文本的管理、规范抵押物评估程序、加强贷后管理等方面研究探索适合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体系,最大程度的维护贷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