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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八二年宪法中法院制度和实践中法院制度对比分析,揭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实践的背离。首先对八二年宪法文本分析是我们认识法院制度的起点。虽然法院的发展已超出了对宪法文义解释所能达到的限度,但应当承认法院的根基还在宪法之内。宪法文本承载立法者的制宪理念,呈现出一种国家理性。八二年宪法核心内容在于通过一种权力架构实现“人民即国家”的政治理念。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其它国家机构是实现此种政治理念的最优选择。在此权力架构中,法院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实现专政职能。从文本到实践的过程中,《法院组织法》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对其分析和梳理能更好把握法院发展的脉络。法院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惯例对法院制度发展同样有重要作用。对其给予关注有助于我们全面掌握宪政实践中法院的具体运作。法院在实际运作中积极作为不断突破宪法文本的限制,成功实现从审判机关到司法机关的角色转变。相应的,实践中的宪法状态逐渐背离了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我国法院演变不是独特的宪政经验,其它行宪国家也有大致相似历程。宪法文本内容是以语言形式呈现出的理性建构,而语言天生具有的模糊性增加了宪法的不确定性。宪法自从颁布之时变进入了公众视域,对其解释必然涉及到利益或者价值的选择。即使有类似于宪法监督机构的存在也不能阻止语言在时间长河中的流变,纷争依然会存在。宪法机关对自身角色是否认同也关系到制宪理念能否实现。最后,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宪法。一方是主观形式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另一方是客观形式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只有对这两种宪法概念的综合分析才能知悉一个国家宪法的真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