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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中的兴奋剂使用行为愈演愈烈,国际上反兴奋剂组织也逐渐加强了对兴奋剂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停赛、终身禁赛。尤其是2015年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个人兴奋剂违纪的处罚又制订了更严格的标准。“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中有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是一项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虽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受理的多起兴奋剂违纪处罚案件中,仲裁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尊重,但是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明显不足,比如构成要件定义不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然而,兴奋剂处罚本身具有遵守严格责任原则、自成独立体系、程序要求严格的特征;同时兴奋剂处罚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本质上有很大程度的共性,这使得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领域中的适用有其理论必要性。另一方面,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联合体育经纪人和律师一起来挑战体育组织所做的兴奋剂处罚决定。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既需要保证反兴奋剂行动的效果,又要对日益扩张的体育管理机构处罚权力进行控制,保护运动员的正当权利,这使得在兴奋剂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成为一种现实需求。 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理论分析和综合研究相结合、案例分析和批判研究相结合等方法,对CAS所受理的相关案件展开全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目前“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尚待进一步的明确,对于“一事”的界定应该采用“义务论”为标准,“再罚”的判断应该考虑不同种类的处罚竞合及加重处罚等特殊情况,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反兴奋剂斗争多年以来的经验和基本认知。此外,以平衡处罚权行使与保障运动员权利为宗旨,各级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宜建立和健全对“一事不再罚原则”遵守情况的审查机制,加强体育管理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