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只要有权利的存在,就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情况。诉权作为人们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当然也不例外。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我国的法律和实践虽然也对诉权的滥用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诉权滥用的研究还未引起充分的重视,而在我国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更多强调的是对诉讼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但是我们不应忽视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滥用诉权在古代并没有出现,它是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伴随着权利扩大化趋势在西方社会出现的负面产物。在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盛行时期,权利本位思想成为其基础理论核心,权利自由行使便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十九世纪末期,强调社会利益为本位思想的社会法学理论取代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法律保障的中心也从个人转向了社会,在这种法制氛围之下,法国最先在其判例中出现了“权利滥用”的概念,缘于对程序价值与社会公正的综合考虑,诉权滥用也为其所普遍承认并以法律予以排斥,其中大陆法系国家从诉讼主体对诉权的行使超出了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待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从当事人行为违背正当程序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绝大多数国家在规制诉权滥用的措施上基本通过原则性措施和具体措施相结合来规制诉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效率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而我国既有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有效防范和规制诉权滥用,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级阶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滥用诉权问题应引起重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制度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和规制滥用诉权体系是必须和紧迫的。本文从诉权滥用问题的基础理论着手,首先分析了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基本理论,简要介绍了诉权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类型,并对诉权滥用的起因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其次,在介绍域外关于诉权滥用规制的立法例的基础上,对诉权滥用规制的发展路径进行了总结;最后,对诉权滥用的评判标准进行了研究,并对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和现状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怎样构建规制诉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该从程序法上对诉权滥用行为予以规制,其中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进行诉权要件的改进与完善,设立诉权滥用罚金制度等;其次,从实体法上予以规制,在民事实体法中确立诉权滥用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