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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对美好环境的呼吁更加强烈,人们强烈的意识到每个人都有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该权利应被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环境立法在不断的发展完善,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保法》正式实施,但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内容依然沿袭以前的做法。在法律体系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相对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而言比较新颖,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危害性大、主体难确定、损失难以衡量等特征,导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以传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般只考虑环境侵权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而忽略了间接损失和生态损失,这就常常导致损害赔偿额远远小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另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要求较为严苛,受害人精神利益减损无处弥补。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损害责任社会救济的内容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因环境损害无法弥补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非常必要。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重点分析环境侵权的涵义及其特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涵义、原则,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日本、美国、法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进行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提出存在问题和完善构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环境侵权的涵义和特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和实施原则。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归纳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外国法进行分析,日本法律中损害赔偿原则、美国法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具有参考意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一是拓宽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二是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三是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责任社会化制度。论文的独创性体现在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结合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发现问题,再比对外国法与本国法,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