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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①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垄断性权利,实际上就是一把双刃剑:正当行使,既可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人,又可以促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当使用,尤其是在滥用专利权并达到限制、排除竞争程度的情况下,则会阻碍技术的进步,损害他人甚至公众的利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伴随着专利权可能带来的巨额经济利益,社会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权滥用问题,而其中因专利权滥用而导致的市场垄断行为对经济的损害尤其巨大。因此,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审视专利领域里因专利权滥用导致的市场垄断行为,建立起对该垄断行为进行控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基于对专利制度及专利权的基本性质与特征的了解,我们知道专利权与垄断的关系自该制度诞生之初就存在,只不过专利权本身所具有的这种垄断性是《专利法》所赋予的,具有合法性,但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行使过程中却很容易滥用这种垄断权;从“专利权滥用”这一概念出发,结合专利权行使过程中专利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由此展开对专利领域因专利权滥用而导致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法控制的法理分析:通过揭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的含义,详细阐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与专利权滥用之间的关系,即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不同于专利权本身所具有的垄断。同时,专利权滥用也不等于反垄断法所规制垄断行为。专利权行使过程中的滥用是专利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但是只有专利权的滥用达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程度时,才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上升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高度,在专利领域实施反垄断法与保护专利权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我们需要把握好在专利权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原则及“度”的界限,正确对待专利权;纵观控制专利权滥用法律体系中专利法、民法和反垄断法三者不同的控制角度及性质,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对专利领域因专利权滥用导致的垄断行为的控制上有着其他法律不具有的明显优势。此外,综合考察美国、欧盟、日本及国际上当前最新的对专利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控制的具体做法,包括其反垄断法对待专利权滥用的态度与原则,及具体地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控制法律规范及执法机构等。比较分析它们对专利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控制上的异同,为我国建立起控制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框架与内容提供借鉴。我国目前有关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范极为零散,不成体系,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及难操作性,无法与新实施的《反垄断法》有效衔接。而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控制专利权滥用的严峻形势,大量外国企业不断地滥用专利权影响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可以说,建立并健全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控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我们可以从不同层面建立和完善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控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