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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一种把非法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转化为外表合法的收益的活动。洗钱活动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巨大的危害,引起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关注。国际社会以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较早地关注到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在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文件都中提出了反洗钱的措施和建议。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建设相对较晚,1997年修正的《刑法》中规定了洗钱罪的相关条款。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是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政府领导的反洗钱运作机制也在不断的建设中,如先后建立了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先后加入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和FATF等国际组织,逐步与多个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双边合作机制。尽管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备;反洗钱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金融业反洗钱控制制度不完善;我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力度有待加强等。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在对反洗钱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对美国反洗钱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运行机制的对策。首先,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立法体系,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其次,完善政府反洗钱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建设,明确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反洗钱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再次,完善金融业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本文重点分析必须从政府单方面强制性管制转为激励性管制,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最后,加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合理确立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中的资产追回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