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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素质与一个国家航运的发展息息相关,而提高船员的素质必须以提高船员的地位和待遇为基础。我国尚未制定《船员法》,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海商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适用,对船员的保护大为不利。 本文主要探究船员劳务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首先探究船员劳务合同的必要性,从船员劳务与一般劳务、船员劳务合同与一般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两个方面来说明船员劳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表明船员劳务合同有研究的价值。文章第二部分解析了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角度来阐述船员劳务合同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主要从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文章指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为船员以及船员劳务经营主体。鉴于船长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笔者建议将船长从船员的一般概念中独立出去。船员劳务经营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员劳动服务机构,船舶管理人一般不作为劳务合同的一方,除非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船员选择船舶管理人作为其合同相对方。船员劳务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分析,着重阐述了船员的权利,包括获得报酬、获得合理的劳动条件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当船员遭受损害赔偿时,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以期获得最大的补偿。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船员履行合同中的社会保障问题,船员劳务合同的主管机关应为交通部海事部门而非劳动部门,根据社会保障的分类,文章从船员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济三个方面说明船员劳务的社会保障问题。文章第四部分阐述了船员劳务合同的救济,船员劳务合同不应该适用于仲裁前置的传统的劳动合同的争议方式,而应该由海事法院直接管辖,同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最后对我国出台《船员法》提出作者的个人立法意见,以期对我国船员的利益保障和《船员法》的制定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