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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魏城县某镇农民张某认为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太低,向镇政府反映情况无果后开始上访维权。后来,张某虽然收到了政府补发的2万元补偿款,但却因此被政府告发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政府”。这一有罪判决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的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需要纳入刑法评价的犯罪行为。本文意图通过对“张某敲诈勒索政府案”的研究,正确认定公民以上访威胁地方政府这类行为的性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从而防止错案的产生,维护司法尊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文约二万五千字,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案由。第二,案情简介。第三,分歧意见,主要介绍了有关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两种相反意见。第四,争议焦点,即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在分析司法实践中将公民以上访威胁地方政府的行为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原因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论述了三方面法理问题:第一,维权的界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维权的概念,维权界限的判断标准以及过度维权行为的性质。第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该部分研究了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两种证明方式,即口供和司法推定,并且进一步探讨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所依据的三项基础事实;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威胁、要挟行为所应具备的五个特点。第三,上访维权过程中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该部分在分析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的外延、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的基础上,得出了“上访维权过程中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的结论。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得出了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第一,从张某的行为未侵犯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张某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认定张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正当维权行为。第二,结合本文第二部分“非法占有目的”的法理分析,从张某的口供以及张某对镇政府享有法定权利、张某用以威胁的事实与纠纷有关、张某在权利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这三方面的基础事实,否定了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通过对比分析张某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客观行为的六个特点,论证了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需考量的因素,即处理具体案件时还应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第二,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备权利基础为分类标准,对公民以上访威胁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