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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美国集体诉讼这一非常重要也富有争议的法律制度。在集体诉讼中,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代表之外的其他集体成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他们不参与诉讼程序。如果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能公平、充分地维护集体利益,法院作出的集体诉讼判决约束所有集体成员。本文共九章,从八个方面论述集体诉讼制度。第一章介绍集体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影响。集体诉讼制度源自英国衡平法。美国现代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是1966年修订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第23条在1998年和2003年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美国国会2005年通过的《集体诉讼公平法》对集体诉讼规则做了补充规定。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影响了其他国家,目前属于英美法地区的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属于大陆法地区的巴西、瑞典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已经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第二章从法律文化传统、政治学、经济学、实证分析等角度对美国集体诉讼的发展做了分析。从法律文化角度讲,集体诉讼的发展至少可以归功于五个因素:(1)《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1966年的修订,这是现代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2)美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通过的许多民权法律,促使早期集体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没有这些实体法,当初就不会有人提起集体诉讼,也就不会有今天众多的集体诉讼;(3)美国独特的律师费制度,这鼓励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提起集体诉讼,免除集体诉讼发起人的后顾之忧;(4)美国人对权利的尊重和愿意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特点,这是集体诉讼得以生存的社会环境;(5)美国联邦法院在美国政治社会中的独特地位,这是集体诉讼发展的保障。从政治学角度讲,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有两个:(1)代表理论。集体诉讼是公民社会中的一种代表制度,这种代表制度与一般代表制度的区别是,集体诉讼中的代表是自我制定的,他不是集体选举的;为解决代表的合法性问题,集体诉讼采取了事后追认机制;但是对于追认,集体诉讼制度采取的是默认机制,即除非选择退出,其他集体成员均视为同意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行为。(2)私人检察官理论。这个理论的前提是除了政府以外,社会还需要民间各种力量协助政府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而律师的专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是其中的最佳选择。从规模经济角度讲,通过一个集体诉讼解决成千上万个小额诉讼,这可以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资源。除了理论分析外,第二章还从实证角度对集体诉讼的具体应用做了介绍。第三章分析集体诉讼的条件。集体诉讼需要满足三个默示条件、四个明示条件并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集体诉讼之一。这三个默示条件是:(1)集体范围可以界定;(2)集体代表必须是集体成员;(3)诉讼请求必须是现实的,不是理论性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四个明示条件是:(1)众多性;(2)共同性;(3)典型性;(4)代表充分性。集体诉讼的三个类型是:(1)反损害集体诉讼;(2)衡平法集体诉讼;(3)损害赔偿集体诉讼。第四章分析集体诉讼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起诉、发现程序、确认集体诉讼裁定、法院管理集体诉讼的措施、庭审和上诉等问题。这里最重要的一个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