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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是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亟需解决的紧要问题,而确定适格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又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国际上1910年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由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我国是不承认“对物诉讼”的国家,故受害人不能将“船舶”作为被告而对其直接提出诉讼。纵观我国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只能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而该司法解释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鉴于此,本文意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船舶碰撞的立法和实践为基础,以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为支撑,参照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的理论研究成果,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比较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船舶碰撞立法的建议和意见,为我国船舶碰撞责任制度的建设贡献一份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述。本章主要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定义、特点以及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同时指出当前国内立法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2章,相关国家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研究。本章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其他先进国家船舶碰撞责任制度的立法进行述评和研究,并从中借鉴和吸取对我国国内立法有用的宝贵经验。第3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本章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支撑下,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总结出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两个原则,替代责任原则和实际管理控制船舶原则,为下文确定责任主体提供依据。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识别与判定。本章从航运实践出发,运用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两大原则,着重分析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管理人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以此确定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真止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