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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为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由于自我交易行为天然的违法性,自信托制度产生以来,法律就严格禁止自我交易。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法对于自我交易也做出了诸多例外规定,将一部分有利于受益人利益及有利于信托行业发展的自我交易行为认定为合法或免责。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得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对自我交易进行区分规制,扩大和完善对信托受托人自我交易行为的例外规定。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从各国法律的规定出发,对于自我交易在信托法上的界定做了相关阐述,以“受托人自我交易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为理论基础介绍了信托中受托人自我交易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并且从历史发展角度对自我交易法律规制的选择做了相关阐述,进而引出我国现行信托法对于自我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及缺陷。第二章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制的选择及我国信托法对自我交易规制的缺陷,从理论发展及实践要求的角度对自我交易行为的区分规制进行了必要性分析,由于信托与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本文还通过与公司法中相关制度的比较说明了信托法规制的必要性,即为什么要对自我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规制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规制。主要是从程序性规制和实质性规制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借鉴。第三章主要通过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相关规定,从中借鉴对我国有益的部分。信托起源于英国,被美国继承并且迅速发展,日本是较早引进这-制度的国家,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并且还有诸多缺陷,所以从对这几个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于自我交易行为规制的分析中,能够得到对我国信托法有利的借鉴。对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介绍主要分为五部分:各国法律规定概述、特殊自我交易的分析、各国法律对于自我交易行为的区分规制及规制趋势、受益人救济制度研究、各国信托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通过前文的比较及分析,得出对自我交易的信托法规制的几点思考,提出主要应从对自我交易进行区分规制、扩大自我交易的例外规定、以及在程序规制和实质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并且提出了受益人及受托人救济措施完善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