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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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中最为悠久的刑罚,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战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废除死刑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在法典中废除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不再适用死刑。作为死刑大国,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也使得中国的传统死刑制度逐渐走入到域内外的研究范围当中。目前学界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研究重点仍局限在条文应用、罪名个论等方面,对死刑整体特征把握稍显不足。为此,本文以《大清律例》为研究素材,对清律中673项涉死条款进行统计,对条款中的主体身份、刑法种类的要素展开研究。《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编纂思想使其称为传统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为了更好的把握清代死刑制度的整体特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大清律例》中的涉死条款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为文献回顾,主要是从古代、近代与现代三个阶段介绍中国的死刑制度,并对域内外有关传统死刑的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上溯先秦的中国死刑可谓渊源流畅,千百年的传承发展使其具备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本章从时间维度对中国死刑进行梳理,描绘了死刑制度在中华大地的发展脉络。文献分析显示,当代中国在立法上削减涉死罪名的举动,符合了汉唐盛世时期删减死刑的历史潮流。随着当代死刑制度成为学术热点,传统死刑制度亦有向“显学”发展的趋势,但学界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研究仍不充分。以清代死刑为例,学界的成果多集中在法条变迁、监候复核等方面,尚未有人对其整体特征进行探究。因此,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展开研究,不仅填补了学界空白,还为观察当代死刑制度提供全新视角。第二部分为研究资料与设计,即对本文的研究素材、数据库的搭建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大清律例》中各种内容基本沿用前朝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被誉为“古今绝续之交”的《大清律例》当属观察和研究清代死刑制度立法特征的最好选择。考虑到有清二百七十余年间,法典版本众多的问题。在综合比较后,本文选择了最有代表性的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进行研究,并进行相应编码和结构化数据处理。在借鉴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大清律例》所载条文为出发点,对涉死条款中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刑罚种类、共同犯罪信息进行整理归纳,采用描述统计研究的同时结合具法律具体条文,用实证法学视角观察并描述清代立法层面的死刑制度特征。第三部分为数据分析与解读,即从刑罚分布、主体信息、危害结果等方面对《大清律例》中的涉死条款进行统计分析与法条解读。一是刑罚分布方面,本部分先对实犯死罪与杂犯死罪的分布进行研究,发现清律中杂犯死罪较多,实犯死罪较少。之后又对各门类下的实犯死罪分布进行统计,发现实犯死罪条款多集中于刑律的贼盗、人命、斗殴三门。在对凌迟等刑种的分布进行观测后发现,斩、绞监候类涉死条款占比重较大,杂犯死刑与斩、绞立决及凌迟类涉死条款占比较小。二是主体信息方面,本文对清律涉死条款中主体身份划分为社会一般、公职相关、宗族主体等九大类别,并对宗族类主体的身份构成进行详细拆分。研究发现,清代死刑制度对于长者的刑罚较为宽容,而对卑幼等人的刑罚则相对较重。三是共同犯罪方面,通过对法条中“首”、“造意”、“加功”等有关共犯的信息进行归纳,发现清律中的共犯体系相对成熟。对犯罪首从、从犯加功等概念的清晰界定,使得其共犯模式下的死刑适用中具有了差异性。共同犯罪中的首犯用死较多,而对于情节恶劣的共犯则不分首从,皆用死刑。四是危害结果方面,本章将涉死条款中所载的危害结果分为人身、财产、聚众、其他四类分析,研究发现人身与财产类犯罪用死较多,刑罚的严苛程度同犯罪危害程度呈正比关系。五是附加处罚与援减条款,部分条款中涉及到附加惩罚与减免条款,本文将其一并纳入分析。清代死刑的附加处罚主要有财产充公、斩首枭示和株连亲属三种,多附加适用于斩立决类死刑。而援减条款则集中分布于监候类死刑,进一步的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为代表性罪名的条文阐述,考虑到描述统计的分析过于枯燥且无理论阐述作为支撑,该部分从古今法益相近似的罪名与古代特有的罪名两个角度,筛选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涉死罪名进行理论阐述。法益相近的罪名探讨部分以现代刑法分则的体例设置,在对典型罪名的死刑立法特征进行分析后发现,清代刑法与现代刑法在保护国家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只是清代的刑罚较为严苛。而在古今相异的罪名探讨部分则按法益分类,分别对危害皇权统治、涉及封建礼教等犯罪的死刑条款进行分析讨论。这些在现代刑法体系中无迹可寻的犯罪,集中体现了传统死刑的立法精神。第五部分为结语,在对清律涉死条款进行系统性分析后,本章以传统死刑观念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死刑制度对死刑观的影响。并且强调了清末修律时期的死刑改革对当下死刑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了在本文研究的不足及有待后续研究的相关问题。总体来看,清代死刑制度虽适用广泛但并非一味严苛,杂犯死罪、死刑监候等制度,为司法中的“化死入生”提供了立法保障。针对卑幼尊长、造意加功等主体的区别对待,不仅贯彻传统儒家思想,还彰显了刑法的实质公平。具体表现为:第一,清律涉死条款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涉死罪名不仅在全部罪名中占比较大,在法典的各个篇目中皆有死刑条款。第二,刑法种类方面多以实犯死罪为主,杂犯死罪数量较少。实犯死罪条款在刑律的斗殴、贼盗、人命三门中的集中分布,符合传统中国“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理念。第三,杂犯斩、绞与立决、监候等刑种按严厉程度呈橄榄形分布。法典中的死刑条款多为斩、绞,杂犯死罪与凌迟的适用则数量较少。适用死刑监候的条文占到绝对多数,为司法活动中的“化死入生”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第四,官员犯与宗族犯成为死刑在立法层面重点规制对象,通过分析宗族犯的身份构成,验证了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这一论断。第五,在“造意为首”的理论前提下,清代死刑在共同犯罪中多适用于造意、原谋等首犯。共同犯罪模式下的刑种适用虽有差异,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共犯主体,则皆处死刑,不分首从。第六,清律涉死条款中的危害结果多为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危害国家(含皇室)安全等犯罪。受传统风俗观念影响,清律对于严重毁坏坟冢、开棺见尸类的行为,亦多以死刑规制。作为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重要评价尺度,清律所载危害结果同犯罪行为一道彰显了具有儒家特色的犯罪理念。第七,清代的刑罚具有扩大适用的特点。对于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在判处其本人死刑之后,还会对其亲属附加一定的处罚。第八,部分涉死犯罪中存在援减制度,援减条款的设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彰显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矜刑”思想。尽管中国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基于传统死刑制度而形成的死刑观念仍根治于民众的心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经济水平的发展,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清代死刑制度展开深究并考其得失,既是对传统死刑的重新定位,也是对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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