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恶意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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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大众所普遍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日益发展,许多弊端也渐渐显露,其中"理赔难"是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保险合同虽已规定了何种情况下赔付保险金的标准,但是在理赔过程中无法避免保险人为逃避承担保险责任而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恶意拒赔的情况。对此,仅根据一般违约的规定或是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难以全面地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保险人的恶意拒赔行为。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有助于弥补违约责任不能保障的间接损失,也可以对保险人产生威慑力,遏制其不良的行为,从而净化保险行业的理赔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对保险行业进行规制,主要是对保险公司处以行政责任来进行惩治,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相对来说比较少,国外的研究对于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来对保险人恶意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在评析国内外学者不同的观点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其适用的必要性、我国现存的问题以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恶意和恶意行为的种类进行界定。保险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消费者合同,投保人等保险投资者可以说是购买保险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其本身由于缺乏对保险专业知识的认识需要保险人为其进行讲解从而进行选择,很大程度上其对保险产品的理解都是依靠保险人的介绍,体现出保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且由此引发的责任是依据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主要是违约责任的问题,更应该对保险人的主观恶性的要求更高,因此本文将恶意定性为"故意"的状态。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笔者梳理了恶意行为的主要类型,通过对投诉率较高、危害较大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来影响保险人的行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第二部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要性。在保险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则是必不可少的。虽然现阶段可以通过让保险人承担行政责任或是在拒不履行时进行强制执行,可是这些并没有为保险消费者带来利益,他们的间接损失不能得到弥补。甚至大部分保险公司怀有投机目的,"若是可以不赔则更好"这种心理促使其进行恶意违约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需要全方位遏制此种行为的滋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可或缺。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由于惩罚性赔偿所产生的大额赔偿金导致其在适用时需要谨慎,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标准。首先,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的恶性;其次,如果实施恶意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最后,要给保险消费者造成了保险金以外的其它损失,如间接损失。惩罚性赔偿不仅要用高额的赔偿金来对保险人进行惩罚,也要全面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能随意确定,应有最高的限额标准,必须要依据保险人的承受能力、保险消费者的损失程度、保费的数额以及应当支付的保险理赔金的数额等来确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标准。在限度内确定数额,可以有效避免出现难以支付的情况。同时,本文还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数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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