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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长期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随着97年刑法的颁布、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类推制度的废除,该理论也随之受到质疑,质疑之声主要集中在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该理论理解有所偏差,甚至说是有所误解。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社会民众对各种犯罪案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反映其社会容忍度的首要标准,因此来说,社会危害性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成了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罪行大小也体现在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由此来看,社会危害性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量刑环节,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刑罚的种类及幅度其实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种虚拟折算,刑罚的轻重代表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公平正义也正是通过对犯罪人最后实际科处的刑罚而得以彰显的。从这层意义上而言,量刑环节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此,笔者要从全方位的角度去了解和研究该理论。第一部分从理论界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为出发点,交代了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个课题的来源和研究背景,阐明了对此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对此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务意义和理论意义。在文献综述部分,对此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横向对比,以期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此理论。在第一部分的最后版块,作者结合上述研究得出本文主要创新点。第二部分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属性及其来源,首先概念是打开某一未知事物之门的一把钥匙,要想对该理论有一个深刻理性的认识,我们必须先从概念的认识上着手,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着法益说、事实说、属性说等几种观点,本文对这几种学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诸学说做出了简单的评析。其次,本文在第二部分对该理论的属性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社会危害性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论断。第三部分,列明了批判者对社会危害性发难的观点,本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的升华,开始了对该理论的实质性问题的论述,对于否定的观点,笔者逐一进行了反驳。接下来,本文认为,若想真正使该理论发挥作用,要在评判标准上做到科学统一,首先要符合罪刑均衡的标准,其次要重视该理论评价的民众性与伦理性,还要坚持行为标准和危害事实标准双重评价机制。满足了这些要求,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价值便可凸显,不仅可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还可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实现个案公正的价值诉求。第四部分,本文针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该应用社会危害性理论,尤其是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应该以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上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危害性,在结合刑法61条的量刑原则确定刑罚。最后法官还要正确理解刑法但书部分的含义,正确运用社会危害性不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