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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问题最多、争议最多的部分。随着离婚立法主义由限制走向自由,各国的离婚率大幅度上升,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的一系列消极后果。我们不能对离婚自由原则予以动摇,但对离婚带来的利益失衡却不能熟视无睹,必须采取措施平衡离婚中的各种利益,将离婚的危害最小化。目前离婚制度的研究大都侧重于离婚制度的各个具体层面,这些具体而微的研究很有现实意义,但是缺少宏观的视野,很难从整体上把握离婚制度的精髓。为此,本文试图以无过错离婚立法主义为考察背景,以衡平理念为线索,深入分析我国现有离婚立法、司法理念及制度上的缺失,力争宏观把握离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离婚衡平机制。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全文大约38000字。第一部分:离婚衡平机制总论。本部分首先从离婚立法主义的变迁入手,探究离婚自由的历史进步性,继而从反面分析离婚的消极后果,揭示建立离婚衡平机制的现实必要性,最后对离婚衡平机制的内涵进行剖析,并进一步探讨其理论依据。文章认为,自由离婚主义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现代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法律对离婚的限制日益弱化,一些严重的、始料未及的后果也相继出现,突出表现在离婚率急剧攀升、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和单亲儿童生活条件差、犯罪率高等方面。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引入衡平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离婚衡平机制。离婚衡平机制,即在承认离婚自由的原则之下,将公平、正义、救济、利益平衡的思想和理念引入离婚法律制度中,对离婚进行适当的限制,对离婚的消极后果予以救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予以倾斜保护,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平衡。它既体现为贯穿于离婚立法、司法、执法中的衡平理念,又体现为在衡平理念指导下构建的具体的离婚法律制度,是理念和制度有机结合的整体。离婚衡平机制是婚姻伦理性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离婚条件和程序的衡平。本部分首先评析了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其次对国外相应的立法例进行了考察,最后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文章指出,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离婚条件和程序方面的衡平,是对离婚的事前预防机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设计,过度强化了离婚自由,弱化了国家干预的功能,极易造成轻率离婚。诉讼离婚体现出国家对婚姻问题的干预,较好地衡平了各方利益,但在一些细节上仍需完善。只有在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方面进一步对离婚进行适当限制,才能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事先预防离婚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在登记离婚条件中设置结婚年限的限制,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延长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期限,在离婚条件上附加苛刻条款等。此外,要进一步发挥离婚调解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离婚双方财产利益的衡平。本部分主要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救济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利益予以衡平的问题。文章强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采用公平分割原则,即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分割财产。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因人力资本增长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同时对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补偿。离婚救济制度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是保护夫妻财产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强化离婚救济,保障衡平理念的实现。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共同财产制,但在适用中要处理好与财产分割的关系;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以相对困难为标准,而且经济困难不应仅限于离婚时,还应包括能够预见到的离婚后的一段时期;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适用于登记离婚。第四部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衡平。本部分着力探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文章指出,在离婚中,实际上受影响最大的是未成年子女,他们只能无奈地接受父母的抉择。如何在离婚及离婚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离婚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应引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子女监护问题的最高指导原则。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及时、足额的实现,当前我们可考虑采取先预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探望权人范围的确定、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都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