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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原则性地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这为学者们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和创新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行政控权的角度来说,研究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为该制度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一套具体的规范和流程,这对于实现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中的执行主体与被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制度体系,使该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成为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和谐,最终促进社会和谐。本文运用文本分析法,通过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相关定义和案例进行分析,介绍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及其程序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把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作比较,阐明该制度本身的特征与功能;运用实证分析法,从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参与主体、适用范围、服务实体等基本问题入手,指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概念、特征、功能,并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具体包括:行政权可有限处分性理论、程序正义理论、行政平衡理论和行政契约理论。通过对以上理论进行阐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原则性要求。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现状及其问题的介绍。在总结其立法层面现状和实践层面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参与主体有限、服务实体未明、具体程序缺失和案外人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缺乏。此外,还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成因作了简要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的建议。该部分首先对与该制度有关的四个基本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进而指出我国应构建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和解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两套具体的程序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视角创新:立足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继而从该条规定延伸到该制度的子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体现了由面到点的视角分析法。第二,观点创新:提出构建两套具体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体系,即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