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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自留地制度产生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有着独特的价值。但是,随着土地的财产属性不断凸显、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自留地的局限性愈发突出,涉及自留地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有关自留地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都极度匮乏,问题突出,很不利于定纷止争。涉及自留地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自留地的制度价值何在?其有何现实意义?如何在当今土地法律体系内有效解决自留地问题?这些,都有待研究。而当前有关土地法律问题的研究重心主要聚焦在诸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鲜有涉及有关农村自留地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对我国农村自留地产生的国内外背景、思想根源、历史变迁和农村自留地经营的特点及意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集体化时期和新时期我国农村自留地的相关法律属性,最后阐述了当前农村自留地的制度局限性和立法缺失,并提出了改革建议。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农村自留地产生的国内背景、国际背景以及思想理论基础,然后简要梳理我国自留地法规政策变迁的三大阶段:“实施推广——曲折发展——恢复稳定”,最后阐释我国农村自留地经营在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特点、意义和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主要结合有关土地法律理论,深入探讨自留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使用权能的残缺性、身份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分析了自留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规则及自留地法律关系,并结合实际,概括出自留地、宅基地与承包地之间的主要区别。第三部分归纳了当前有关自留地的常见纠纷,并分析了导致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自留地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经济体制,加之农村自留地的立法缺失,使得有关自留地纠纷频发并难以解决,最后在论述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相关理论及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自留地制度改革的思路:第一,取消宪法对自留地的保护,修改《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同时对《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自留地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第二,把自留地转变为承包地,做好自留地和承包地整合工作;第三,做好取消自留地后的相关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