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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具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既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根据权利的性质和特点,他们的权利可概括为包含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化教育权在内的实体性权利和包含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在内程序性权利。同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定性要求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改革开放前,学生的主体地位往往受到漠视,学生应有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近年来,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体系初显轮廓,学生权利及其保障有法可依;高教管理思想开始转变,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司法介入教育界,学生权利可获救济。但由于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学校管理存在瑕疵和学生维权能力缺乏等因素的制约,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申诉权、听证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等多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程序性权利的侵害,一些学校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鉴于此,为实现高校管理职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宏观上应从国家、高校、学生三个层面探讨学生权利保障的对策,其中国家应营造维权环境,发展市场经济,营造现代法律文化,培植法律意识,同时加强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高校作为学生权利的至关重要的义务主体,是维护学生权利的主要阵地,必须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实施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从管理理念、管理规章、管理行为及权力监督四个方面着手,确立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法制定合理管理规章,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有效制约高校管理权力;高校学生是法定权益的拥有者、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应通过加强法律学习、养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建立维权组织等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微观上,高校应积极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推行听证制度、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以实现学生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