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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是建立在司法属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体系,为实现司法责任制,我国全面进行了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2013年至2019年,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步步完成从萌芽、试点、逐步到全面系统化的转变,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同步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是否顺利,直接影响着检察官是否能够正确独立的行使检察权,也保障检察权作为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弱势的权力,运转不受到其他国家权力干预。检察机关实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了一整套专业制度。其中,检察官的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是改革的前提基础、以司法惩戒和办案责任制为约束、通过司法职业保障作为推动,促进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调整。以安徽省检察机关为例,一方面是进行员额检察官遴选和人员分类管理。划分出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同时明确要求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入额后必须办案,为案件负责,这些改革举措充实了一线办案人员力量并提升了办案质效,促进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是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建立职责清单,组建好新的办案组织,实行扁平化管理,划分检委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员额检察官之间的职权范围,建立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将检察官办案权力从检察机关内部层层审批的模式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制,也完善了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同时,也在探索建立职业保障制度,明确检察官的动态管理办法,健全对员额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并加强监督。安徽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基本情况来看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检察人员结构改革存在人员比例没有完全达到改革要求,人员混岗问题存在。内设机构改革后上下业务指导的条线混乱,检察官办案责任转移后办案主体责任不明晰,领导办案没有达到预想效果、检委会及内设机构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司法职业保障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配套的教育培训手段,没有充分激发检察官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惩戒制度运行上,惩戒委员会形同虚设,一直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可以发现,有些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导致的;有些问题是旧机制残留,制度改革不协调不能适应新要求导致的;有些问题是制度建立过程中没有建立配套程序制度缺乏可执行性导致的。总之,为实现改革目的,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要多角度完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首先,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制度措施,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分类管理,运用好改革措施解决新旧办案模式间的衔接问题,让案件质效考核由数量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其次在改革中要把握司法责任制中责任与保障的平衡。通过加强职业保障实现权责一致,对检察官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还要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程序性规定,让检察官有能力承担应有的责任,惩戒后不再受到多重处罚,不受其它因素影响。最后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关系,一方面根据司法权运行要求放权给检察官,方便其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不能让检察权不受监督运行,通过监督手段保障检察权运行合法合理,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始终在有序的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