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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和激励问题,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管理、提高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课题。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经营者的管理,而经营者的管理核心是经营者的评价与激励。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随着两权的分离,企业内部就产生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双方无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利益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冲突产生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等限制,代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便产生了代理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事先设计一种激励机制,诱使代理人通过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二者的行为目标最大程度地趋于一致。
委托代理理论,又称合约理论,基于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逻辑地证明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剩余分享制是实现企业风险分担与有效激励协调一致的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最优安排。因此,需要对企业剩余或企业绩效进行科学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者激励相统一,以实现经营者剩余分享的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作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委托人的全体劳动者,无法对国有企经营者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真正的控制者,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却没有较大的剩余索取权。在控制权与索取权失衡情况下,经营者会在控制运作企业中通过以谋取职权收益为主进行自我激励。由于激励机制不顺,导致企业运营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立法初衷。通过对现代企业激励理论的全面评析,我们知道,只有采取个性化的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综合激励,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激励的作用。当然,由于物质激励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主要就具体的物质激励方案进行了探讨。
逻辑上,良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制度是实施恰当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与必要条件;而科学的激励机制又是绩效评价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通过对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发现,基于剩余收益思想的EVA指标无疑是最为符合评价企业经营者真正绩效的指标。同时,建立在延期兑付基础上EVA激励机制与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或虚拟利润分享制(非上市公司)相结合,既实现了企业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又兼顾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经营者薪酬与企业真正的利润(剩余)相联系,风险与收益共担。因此,应作为下一步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