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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秉持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理念,对传统行政行为审查理论进行反思和修正,认为行政行为审查不应仅仅以控权为目的。与此相适应,现代行政行为审查机制呈现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二元架构。一方面,需要创设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审查,在秉承公正、公开、中立特性的同时,比传统司法审查更加注重效率要求,化解行政权力扩张后的司法审查负荷;另一方面,需要维系传统司法审查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最后防线和行政权力最终监护人角色,提供基本的社会公正保障。现代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运作方式,应当运用合作博弈理论进行改造,以便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提供平等和充分博弈的平台,同时通过行政行为审查机构的利益衡量,既控制行政权力的越界和滥用,又促进行政权力的积极行使,最终矫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失衡态势,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均衡配置。 本文由导论和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分析了近代法治建立以来的行政行为审查理念和审查机制的渐变过程,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行政行为审查理论的困境,提出了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需求。 第二部分阐述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学说及其关于行政行为审查的基本定位,论证了行政行为审查机制需要按照行政法结构平衡的要求进行功能转换。为了实现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应有功能,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二元结构是具有必然性的,但是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两大体系之间应当协调运作。 第三部分探讨了将博弈理论引入行政行为审查过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博弈论与现代平衡行政法的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互通性,但是行政行为审查中的博弈是以合作为导向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通过平等博弈达到某种形式的合作,有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对抗色彩,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部分讨论了行政行为审查中利益衡量的条件、必要性和价值,提出了利益衡量的原则和需要衡量的场合,并分析了利益衡量的不同类型及其方法。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行政行为审查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我国行政行为审查机制重构的基本思路,并对现行制度规范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提出了具体修改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