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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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一直被誉为“众星拱月的太阳”或“租税中的女王”,但所得税税收在各国的税制中已然接近饱和状态,即使调整所得税率,国家的所得税收也未必增加,反而会冲击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增值税的研究日益受到租税学者的重视。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先后经历了3个阶段的改革,至1993年底开始确立和实施较为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当我国增值税制自2009年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后,其改革的重点就落在了征收范围上,即逐步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各类劳务,和营业税二税合并。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上海地区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随后扩展到北京、江苏、安徽等12个省、市。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逐步取消营业税,这次我国税收体制上的重大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积极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份进行论述,以期对营改增的试点改革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法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是经过多方探讨和规划,对我国的营改增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首先从我国营改增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不足出发,重点介绍在立法和立法程序上、在试点方案设计上和征收管理制度上的不足;再对法国、韩国和台湾地区增值税制度在立法方面、税制设计方面和征收管理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对比分析,进而发现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增值税制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都具有可借鉴的地方。目前各地的营改增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凸显了很多问题,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增值税制度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从三公原则到具体的完善路径,以期在营改增改革工作中实现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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