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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是通过激烈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在失败企业退出市场的时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破产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生的。破产法的目的是要使得破产财产在各权益人之间实现公平的分配,公平保护各权益人的利益。破产财产不仅是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进行分配的物质基础,因此正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中主要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依据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后来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除了引言和结论,本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的基本内容。具体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财产的定义;第二部分是破产财产的特征;第三部分为破产财产的性质,第四部分为研究破产财产的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指导原则和立法模式。其中指导原则部分介绍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立法模式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介绍了四种立法模式,并进行了相应的小结。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关于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法律规定,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我国法律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概括规定,具体分为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对破产财产范围的具体法律规定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五个问题;第三部分则是对这五个问题的具体分析,并附带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本部分主要解决了与担保财产、公益捐赠、母子公司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相关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破产法上实体权利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影响。由于第三部分已经解决了别除权的问题,所以第四部分主要就取回权和抵销权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影响进行论述。本部分主要解决了与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代偿取回权以及未缴纳出资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