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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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在后冷战以及全球化的时代,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干涉原则,从而有效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并维护国家利益,是当今国际法学界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   首先,作者阐明了不干涉原则的法律结构。作者认为,不干涉原则包括了不干涉一般原则以及以不干涉一般原则为核心形成和发展出来的一系列禁止干涉的次级原则、规则和制度,简称为不干涉原则。从法律结构来看,不干涉原则可以大致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干涉一般原则,二是国际组织不干涉内政原则。   其次,本研究详细阐明了如何识别和认定国际法禁止的非法干涉。作者通过本研究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者认为,不干涉原则一般的禁止各类干涉行为,特别是禁止两类典型的干涉行为。第一类是强迫性干涉行为,总结学说和实践,可以一般的表述为“针对他国的主权事项的强迫行为,属于国际法禁止的干涉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有关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第二类是非强迫性干涉行为,可以一般的表述为“对有着根本重要性的主权事务,例如国家人格等主权要素,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都属于国际法禁止的干涉行为”,其法律依据也来源于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有关规定:“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第二,在武力干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竞合适用的问题。作者认为,在武力干涉问题上,首先要尊重和维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完整性,不干涉原则是次要的,它起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武力干涉的谴责和禁止;在考虑是否存在武力干涉的例外情况时,不干涉原则不是一个独立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自给自足的学说,不能通过干涉学说来创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相反,所有的武力干涉的合法性问题,都必须放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制度和机构框架下来予以考察。第三,非强迫性的干涉行为存在大量的实例,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创新之处。作者认为,手段和对象是干涉行为的两个要素,国际法在界定禁止性干涉的时候,干涉手段的暴力程度和干涉对象的重要性这两个因素呈反相关性:干涉手段的强迫性程度越高,就构成国际法禁止的干涉行为而言,干涉对象的重要性就越可以减低,在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时候,干涉对象起的构成性作用和规范性效力是边缘性的;相反,如果干涉对象的重要性程度很高,例如国家领土完整、国家的政权等国家人格要素,在认定国际法禁止的干涉行为时候,即便有关行为手段达不到强迫性的程度,也足以构成干涉,因此干涉手段起的构成性作用和规范性效力就是边缘性的。第四,作者认为,国家主权事务不受干涉的权利具有对一切的性质,因此,私人性质的国际关系的参与者在其参与国际关系的范围内,也不得干涉国家内政。第五,一个在形式上是构成不法干涉的行为,如果有国际法上的合法理由,则可以据此排除其不法性。不干涉原则是和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紧密关联的,是一个指标性原则,最能够反映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发展和变化。   再次,联合国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过去65年里联合国在不干涉问题上有了比较丰富的法律和实践,作者对此做了系统梳理。第一,关于国内管辖的问题。传统的国内管辖学说是在国际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法律概念和学说。但是,国内管辖学说仅仅是对主题事项做一个一般的定性,它只是一般的判断这个事项在一般国际法上,或者在特定当事国之间的关系上,是或者不是纯属国内管辖事项。因此,作者认为,传统的国内管辖学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它无法回答定量的问题,随着国际法的深入发展,国家承担的实质义务的深度问题对国内管辖学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关于人权和国内管辖的问题,作者认为,宪章人权条款对成员国施加的义务仍然是初步性,它并没有改变人权本质上还是国家国内管辖这个事实。第二,联合国实践表明,联合国机构可以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基础来确立其管辖权,一是该事项属于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的职权范围,二是该事项被联合国机构认定为属于国际关注事项,前一个是法律的,后一个主要是政治的。国际关注事项的概念是从联合国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并无宪章基础。作者认为,国际关注的法律效果在于,在联合国采取有关行动的范围内暂时的中止其国内管辖的性质:这个概念影响的是联合国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分配问题,而不直接改变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国际关注的实践也表明,联合国机构对宪章条款的解释主要是一个政治的而非法律的方法。第三,联合国自成立至今就一直在人权领域积极采取行动,作者对此予以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考察。作者主张,联合国机构的在人权领域的行动,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下联合国机构行动的法律依据:有的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4条确立管辖,并据此享有建议适当调整办法的权力;有的是以严重违反人权条款为法律依据的,联大机构在这方面可以采取的行动也是建议适当调整办法;在联大采取制裁行动的情况下,其法律依据是有关情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实际或潜在的威胁,而不是以宪章中的人权条款为法律依据的。因此,不能把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所有行动都归于宪章的人权条款,而是要把有关行动放在联合国机构的法律框架下去理解和解释。第四,第2条第7款在联合国组织内没有起到宪章起草者设想的效果,但是联合国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过时。它仍然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宪政韵意,其功能主要在于可以保证联合国在宪政框架内运行,把联合国的权力限制以实现其目的和宗旨为必要的范围以内,防止其越权。这表现为合法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最后,作者认为,不干涉原则在当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第一,从大的方面来看,不干涉原则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全球化进程和冷战后西方人权民主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在国际关系上处于优势性地位。前者挑战了主权国家体系的社会学基础,后者挑战了主权国家体系的伦理基础。第二,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人民主权说”、“民主治理和参与理论”和“人权主权化”是影响和挑战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三个主要理论学说。这些理论总体上来说是反映了西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试图要把西方的人权和民主等意识形态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并以此来改造主权学说;它们也同时融合了理想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色彩。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它们还没有形成实在国际法规则,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理论、学说和概念今后可能会一定程度上侵蚀和损害传统的不干涉原则,给不干涉原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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